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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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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和规范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村级各项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项事务尤其是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全县各乡镇、各单位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脱贫攻坚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由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单位为渭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各单位为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脱贫攻坚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4.资产收益项目要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收益对象等。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消费市场运行情况、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 4.环保信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等; 5.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重特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等; 6.强农惠农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涉农政策信息; 7.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五)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乡镇、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六)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3.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 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渭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渭源党政网”);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所有应公开内容要全部在“中国·渭源党政网”上公开。 第九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主动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 渭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1.帐号登录信息发布流程:包括初审、上传、审核、发布四个环节,并遵循“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三个原则。 ①初审。各乡镇、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事件或需要发布的信息形成初稿,填写《“中国·渭源党政网”信息报送上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本乡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完成初审。 ②上传。本乡镇、本单位的信息报送人员对初审后的信息,按照县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的帐号登录到“中国·渭源党政网”网站后台信息报送系统,将信息上传到相应栏目。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审批表》附纸质版信息报送县经济信息中心。 ③审核。县经济信息中心管理员将上传到“中国·渭源党政网”网站后台的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后呈送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人审签。 ④发布。县经济信息中心管理员发布审签后的信息。 2.无帐号单位需公开的信息发布流程:各单位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县经济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布。 其他方式信息公开程序: 各乡镇、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形式公开的信息,要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严格发布程序。 ①审核。本乡镇、本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由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②发布。本乡镇、本单位由确定的信息发布员,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发布。 各乡镇、各单位要对所有公开的信息建立完善的台账。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填写纸质或电子版“渭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审核。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将有效申请分送各乡镇、各单位办理; 3.答复。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具体承办乡镇、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各乡镇、各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政务信息发布时限要求 各乡镇、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原则上应第一时间答复,无法第一时间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各乡镇、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县纪委举报。认为各乡镇、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渭源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各乡镇、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渭源县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监督问责暂行办法(试行)》(渭办发〔2018〕16号)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同重点工作、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渭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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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渭源网站信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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