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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3/2022-00526 信息分类: 舆情回应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机构: 渭源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定西市渭源县“5·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01 10:5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1年5月22日,渭源县境内S227线151Km+981m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中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定西市渭源县境内“5.22”中型客车与小轿车相撞致人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提级督办的通知》(甘交委督办[2021]10号)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及渭源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2日13时45分许,渭源县清源镇上磨村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甘JH8848号小型轿车由渭源县城向北寨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寨镇前进村境内省道227线152公里处右转弯下坡时,与相对方向罗某某驾驶的渭源县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甘J5112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中型普通客车从路右驶出路外,沿边坡翻坠于垂直低于路面12米的荒地内,造成中型客车驾驶人罗某某及乘员王某某2人当场死亡,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及中型客车乘员共12人受伤、4人留院观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5月22日13时54分,渭源县公安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渭源县北寨镇对坡山上一辆小车和一辆面包车相撞,两人死亡,多人受伤,要求出警处置。”

接到指令后,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通报渭源县120急救中心,同时由大队长李维强带领警力于14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防护、伤员救治、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120急救中心于14时50分到达现场,组织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并将受伤人员分送渭源县人民医院、渭源县中医院治疗。渭源县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开展伤员救治、事故查验、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由值班领导带领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随后由分管领导带领事故对策科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厅交管局副局长雷晓刚、事故处处长张建国连夜赶赴渭源县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切实防范控制,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余建批示:“这两天连续发生两起致多人死伤交通事故,势头非常不妙,请李明同志和交管局督促各地切实防范控制,市县要守职尽责,不要给大局添乱!急!”

渭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渭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级响应。县委书记吉秀,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蔺红军立即前往渭源县人民医院,看望慰问事故伤员和家属,并召开由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现场办公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救治和善后工作。

5月26日,两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截止6月16日,12名受伤人员中4人已治愈出院,8人在渭源县医院、中医院接受治疗,伤情平稳;4名留院观察人员经检查无碍后离院。

二、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

三、驾驶人、车辆、道路、天气及勤务落实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刘某某,JH884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现住渭源县清源镇上磨村2号,在本起事故中受伤。驾驶证号:62010219740312****,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09月28日,档案编号:6224002****,有效期至2025年9月28日,发证机关: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查询,近3年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排除酒后驾驶嫌疑。

2.罗某某,甘J51122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渭源县北寨镇暖阳村湾垴社,在本起事故中死亡。驾驶证号:6224261969021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7年7月5日。发证机关: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查询,近3年有5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2014年7月31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机关: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排除酒后驾驶嫌疑。

(二)车辆基本情况

1.甘JH8848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为“东风日产”牌DFL7162AAC1,出厂日期2013年11月8日,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0XDY300701,发动机号372387W,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1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登记机关为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5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150万元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5月11日。经查询,该车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1条未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⑴该车事发前的速度范围为67.7km/h-71.9km/h;⑵右前轮在发生事故前轮胎胎冠贯穿一枚螺丝钉,车辆发生碰撞过程中,因碰撞挤压及车辆旋转滑移时致使螺丝钉松动造成车辆右前轮缓慢泄压;⑶车辆灯光及雨刷片由于碰撞损坏无法鉴定;⑷制动、转向系统等符合国家标准。

2.甘J51122号中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渭源县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罗某某,厂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WA-X1,出厂日期:2014年2月21日,车辆识别代号LVCB2NWA0ES004012,发动机号E02422,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6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登记机关: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人数14人(发生事故时实际载乘17人,其中3名儿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6月17日。经查询,该车有3条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该车于2014年6月27日由渭源县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27日(2021年3月29日办理过期换证业务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将有效期误打为2020年6月27日)。2020年11月10日,罗某某与渭源县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由罗某某将车辆挂靠于渭源县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营。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⑴该车发生事故前的速度范围为43.6km/h-46.4km/h;⑵安全带性能符合国标要求;⑶驾驶员位置的安全带锁扣处于锁止状态;⑷车辆灯光及雨刷片由于碰撞损坏无法鉴定。

(三)有关责任企业情况

1.渭源县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思林,成立于2005年3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22年6月4日,地址位于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78号。2016年9月23日,渭源县交通运输局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城域出租车、班车客运(县内),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2.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4日,位于甘肃省兰州市雁滩区紫光科技大厦12—14楼,经营期限至2030年6月14日,经营范围:承担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工程、路基土石方、交通工程、水利水电的工程的实施,以及机械租赁、技术顾问等。资质类别和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和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6年至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更换为陶永宏、刘涛和高新民。

(四)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建设情况。事发道路S227线定西至渭源改建工程,于2015年10月经定西市发改委批复立项,同年12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设计,并于2016年编制施工设计图,经定西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复;2016年7月,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甘肃新科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实际于2016年8月1日开工,2018年6月30日完工。2020年9月10日,定西市交通运输局经组织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并下发《S227线头寨子至渭源公路定渭段质量检测意见》;9月29日该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同日,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与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试运营期养护工作协议书》,养护期间为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

2.事发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227线151km+981m(渭源县北寨镇前进村四社对坡山路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渭源县北寨镇方向,西往渭源县县城方向。路面施划中心单黄虚线,由西向东为下坡右转弯道,弯道半径62m,纵坡坡度3.5%,道路全宽865cm,南北路肩均为40cm,道路南侧为山体,北侧为垂直低于路面12m的荒地,边坡长20m,无防护设施。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中雨,路面潮湿。

(六)勤务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各交警中队均制定了详尽的勤务计划。事发道路为S227线,属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范围,该路段事发当天无勤务安排。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罗某某驾驶营运性公路客车超过法定限额载乘免票儿童,且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等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渭源县“5.22”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渭源县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市、县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不力,对县内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不力,对市、县挂牌督办的道路安全隐患协调、督促整改不力,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全面。

(二)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监管责任缺失,安全管理不到位,督导检查不细不实,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客运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道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交工验收道路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市、县督办的道路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市、县部署开展的“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贯彻落实不到位,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

(三)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面勤务计划安排不科学,路面管控不精准,特别是节假日有管理空档,失管漏控的问题仍然存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

(四)渭源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台帐弄虚作假,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车辆进出站管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不到位,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检查、通报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对安全管理业务不熟悉、不掌握;临时发车点不符合有关客运场站建设和管理要求,缺乏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配备不全。

(五)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道路试运营期的协议养护单位,不认真落实道路养护责任,对协议养护路段疏于养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协议甲方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下发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积极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导致道路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六、问题整改

(一)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整治。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充分运用拉网排查、挂牌督办、跟踪问效、验收销号工作措施,深入开展“除隐患、防事故”和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路侧防护设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优化道路通行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不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评估,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或不符合客运场站建设和管理要求的,该整顿的整顿,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用足用好曝光、约谈、惩戒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管理和驾驶人培训教育,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坚决杜绝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路面巡逻管控。要深入贯彻落实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加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预警研判,科学制定勤务计划,错时执勤执法,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道路、重点车辆,不间断地开展公路交通秩序、区域联合、集中统一整治,采取流动巡查与定点值守相结合方式,织密公路防控网络,持续开展周末夜查统一行动和货运车辆超载专项整治、“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等专项行动,严查严惩各类易肇事肇祸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道路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要针对当前交通安全的形势和特点,以客货运企业场站、客货运驾驶人、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知识,提示行车注意事项,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要以近年来较大以上和群死群伤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为教材,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安全提示,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要在城乡交通要道设置酒驾醉驾、农用车违法载人、客车超员举报奖励宣传牌,使《定西市农用车违法载人客车超员举报奖励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群众举报,形成强大震慑。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刘某某,甘JH884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2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罗某某,甘J51122号中型客车驾驶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文鹏祥,渭源县政协副主席。其在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客运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疏于管理,督促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约谈。

2.汪洋,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队等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客运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疏于督促整改;对市、县挂牌督办的道路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细致,在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责成渭源县纪委监委进行告诫约谈。

3.朱迎君,渭源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客运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疏于管理,在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责成渭源县纪委监委进行诫勉谈话。

4.张亚军,渭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市、县挂牌督办的道路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细致,在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责成渭源县纪委监委进行诫勉谈话。

5.李维强,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大队勤务安排不精准、有空档,查处客运车辆超员、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在事故中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责成渭源县纪委监委进行提醒约谈。

6.王应举,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分管秩序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缺乏分析研判,勤务安排不精准、有空档,对客运车辆超员、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在事故中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责成渭源县纪委监委进行告诫约谈。

8.甄思林,渭源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不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渭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渭源恒通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台帐弄虚作假,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车辆进出站管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不到位,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检查、通报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对安全管理业务不熟悉、不掌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建议由渭源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临时发车点不符合客运场站建设和管理要求的突出问题由渭源县交通运输局督促限期整改。

2.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认真落实协议养护道路的养护责任,对协议养护路段疏于养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下发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积极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渭源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3.建议渭源县交通运输局、渭源县公安局向渭源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4.建议渭源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班子进行集体约谈。

八、组织开展深度调查的单位和参加人员

2021年5月29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源县“5·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和渭源县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渭源县“5·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此次深度调查,制作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责任编辑: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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