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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2022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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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提高到年人均8076元(月人均673元),全县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08元(月人均584)。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定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定民发〔2021〕154号)等。 (二)申请受理程序 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农村低保 (一)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39元,每年5268元 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17元,每年5004元 农村低保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每年1008元 农村低保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每年696元 (二)分类施保有关规定 1.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三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①因灾难事故,造成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②生活比较困难,且供给大中专学生的家庭; ③家庭成员残疾、常年患病和供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4.四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提出申请→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或提交相关部门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综合评定保障资格和补差类别→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三、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 1.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1〕94号)文件,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特困供养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去年的9732元提高到10500元(即月补助水平为875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去年的6216元提高到6852元(即月补助水平为571元)。 (四)护理照料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划分为三档: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全自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1800元(即每月150元);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半自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3612元(即每月301元);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全护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5412元(即每月451元)。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政策依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甘民发〔2019〕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定政发〔2021〕30号)、《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渭政发〔2021〕42号)。 (一)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对象。 (1)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支出型救助对象。 (1)学困户。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对象)中刚性支出较大的学困户,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对象给予解困救助。救助最高标准按照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期限计算。对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学困户,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在刚性支出相同条件下,在计算救助金额时,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的救助月份按照相对较高,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其他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孤儿在全面落实各项基本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学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救助政策。 (2)病困户。救助金额根据治疗总费、自负费用、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对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负费用。 ①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救助金额按照自负费用兜底救助; 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按照合规自负费用全额救助,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③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对超出当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总额的合规自负费用的差额部分救助; ④低收入群体对超出当年年低保金总额(年低保金总额=当年城乡低保年标准×家庭人口)的合规自负费用的差额部分救助; ⑤低收入边缘群体对超出当年年低保金总额1.5倍(年低保金总额1.5倍=当年城乡低保年标准×家庭人口×1.5)的合规自负费用的差额部分救助; 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对超出上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额(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额=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的合规自负费用的差额部分救助; ⑦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对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合规自负费用的差额部分救助。 重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给予临时救助。 (3)其他户。对其他类型支出型困难户临时救助的确定,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参照学困户、病困户的标准确定。 注: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低保年标准低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的家庭)、低收入边缘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员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轻重进行确定。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每年初按照乡镇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拨乡镇,由乡镇从县民政局预拨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800元以内(含800元)的小额救助,资金使用完后,由乡镇申请续拨第二次备用资金,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核销,经民政局审核核销后上报县财政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拟救助金额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民政局审批,超过1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上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审批,原则上,救助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重特大灾难的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三)救助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 (四)审核审批程序 支出型救助:(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急难型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8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各地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佐证材料。 大学生在校相关证明材料、患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受灾照片、残疾证等佐证材料是审核判定困难程度、核算救助标准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根据生活困难的原因,具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户主申请); ②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③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证明; ④财政供养人员或村组干部申请救助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困难情况及工资收入相关证明; ⑤因病需要救助人员提供诊断证明、基本医保票据、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⑥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受灾的能说明各类灾害情况的影像资料; ⑧相关部门或村社出具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⑨与户主姓名一致的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复印件; ⑩司法、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2.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持证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及四种多重的一级残疾人和智力、精神及二种多重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2.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两项补贴”政策依据是:《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定民电〔2019〕122号)、《定西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电〔2019〕92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1〕124号)。 基本要求: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办申请。二是审核程序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进行逐级审核。三是按月采取惠农“一卡通”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除财政供养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提供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不受家庭成员中“五有”因素的限制。 (三)政策衔接。对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期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其退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及退休的,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 经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高龄、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 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政策依据: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渭源县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7〕44号)、定西市民政局、定西市财政局、定西市老龄办修订《关于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定民发〔2021〕41号)。 补贴对象: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象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补贴标准及方式: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民政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申报和审批程序: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监护人或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到龄的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县、乡各1份)和3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及村委会初审意见等相关证明资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返回本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状况评估。评估中要认真落实民主评议(听证)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包村(社区)领导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议,由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成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监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情况的村(居)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县民政局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老年人第二代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及养老机构初审意见等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生活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并说明理由。 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政策依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甘民发〔2019〕62号)。 孤儿认定程序:由其孤儿监护人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发放《特殊儿童保障证》。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8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70元,按月足额发放。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政策依据:定西市民政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民发〔2019〕199号)、定西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定民发〔2021〕11号) 认定程序:(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市州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08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147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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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锹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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