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织密织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包括: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2.城乡低保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5.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 6.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7.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对象认定。规范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应助尽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财政等部门依据全省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按照75%的比例进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另外实行二次救助制度。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相关链接:定西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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