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于网络)据悉,原告万某招赘至被告赵某家,双方举行习俗婚礼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在订婚时万某向赵某送彩礼6.6万元,给赵某及家人看家费1万元并购买价值1.5万元的三金,另外支出婚礼费用、购置衣物等费用2万余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无果后便解除了同居关系。万某以给付彩礼致其家庭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父亲共同返还彩礼8万元。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庭前调解。但被告赵某父亲因情绪激动摔门而去,导致调解被迫暂时中止。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二被告沟通交流,释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及当地入赘的风俗习惯等,并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二被告同意返还彩礼、三金折价款等共计5万元。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系中国传统嫁娶礼仪的婚约习俗,既是财产关系规则,也是社会关系规则和身份关系规则。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约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与行为将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返还彩礼。该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返还彩礼的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原告入赘后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共同支出,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提出调解方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推动了该起纠纷的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了法治对于现代婚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民事庭 文稿:张庭莉 屠竞之 编辑:景宏亮 责编:侯建清 审核:李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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