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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要点指导手册( 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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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救助对象范围 从两个角度理解:第一是宏观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全体公民,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 2、只要该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有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 3.只要该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解决困难。 “突发事件”:从理论上讲,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从广义上讲,“突发事件”可简单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从狭义上讲,突发事件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简单说就是天灾人祸。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主要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或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 “家庭”:通常指登记为同一户籍(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的群体。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体。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供救助。 第二是微观对象范围。从困难情形看,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从社会单元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具体是: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等)、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核实是否已发生急难事项,是否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针对的是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是临时救助的情形。只是救助对象、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不同。前者是指事件已经发生且采取措施后所处的一种困境,是非紧急情况下的一般救助行为,后者则是事件已经发生,正准备采取措施或正在采取措施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前者指问题大,一时帮不了全部,可先解决一部分问题,而后者指问题大且急难,很难救助但还是有能力开展救助。 二、关于审核审批程序 (一)程序方面。对于支出型救助 1.如果申请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或特困人员,则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3.对没有争议(无需公证的既定事实,如低保家庭成员或特困人员发生了车祸、火灾、突发重大疾病等村里都知晓的现实情况)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和财产状况调查。 对于急难型救助,1、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2.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指对于陷入急难困境但程度不深的群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给其一些“小钱”解决燃眉之急,帮助其渡过难关,然后再补充相关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指由乡镇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至少两个 工作人员参与,并有其他相关人员见证的情况下,对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 “先行救助”:即,经申请者与乡镇工作人员充分沟通后,在具备核心资料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临时救助审批,其他资料后续补齐。 “急难情况”:通常指发生的事情是不可预见的或突发的,并带来危险,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尽力控制。 (二)权限方面。对“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审核把关)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深、支出额度大的救助申请,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 “跟进救助”:主要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持续关注、主动跟进,达到条件就实施临时救助。或者是根据救助对象暂时的困难情况,先进行初步救助,再根据情况发展,必要时再采取的一种接续救助方式。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主要是针对救助额度较大的救助情形,进行一次性大额救助审批,然后分阶段救助方式,目的是为了增强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不是一次性把钱打给救助对象,而是分阶段打钱。这样做好像比较麻烦,但是国 家和省上提出这样的政策要求也是有考虑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有的救助对象短期内把钱花完了,而且是花在了其他地方,过一阵子再来申请临时救助的时候,基层不好处理。 三、关于救助标准 确定临时救助标准,要坚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底线,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不得盲目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平均发放”“一刀切”“撒胡椒面式救助”等。 支出型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月)。如果救助对象为家庭的,其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分两种情况,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一事一议”:指对社会救助领域特殊疑难案例,存在的政策规定不明晰、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且家庭存在实际生活困难的,通过集体会商的方式做出系统性分析和研判,并就民政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期限和救助金额等有关事项形成统一意见。 四、关于办理时限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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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锹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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