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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要点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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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十一、关于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三种人”。 “三无”: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 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前两个条件不难判定, 第三个条件容易错误判定,有的地方传统的认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对无赡养义务不分具 体情况,简单将纯女户、两女户等家庭中的老人 错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当然子女是低保户或特 困人员的情形除外)。 “三种人”:指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的情形: 1、年龄划分:①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 期生活在海拔 2500 米以上地区降至 55 周岁); 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身体状况:①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②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④因病卧床连续 6 个月以上且需他人长期照 料的人员。 3、其他情形: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二)无生活来源的情形: 一般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 规定的。在核算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收入: 1、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 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4、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 该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高龄津贴等。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 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 庭总收入的人员;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 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4、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 财产状况的);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 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 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 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低保边 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十二、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赡养人:主要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具体包括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 特定情况下,如子女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且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时),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 养义务的人。 抚养人:通常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责 任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某些情况下, 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能成为抚养人。此外, 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也是一种抚养关系。 扶养义务人: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 法律关系中,负有扶养责任的人。主要包括配偶 之间的相互扶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在 特定条件下,如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源时)。扶养义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支持,还包 括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 上述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是 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亲属关系和生活状况来确定 的。这些定义旨在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照顾,确保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十三、关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 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 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 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其中: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 能力; 有 3 项(含)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 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有 4 项(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 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四、关于办理期限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 日之内完成。 十五、关于供养政策 1、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必须打到特困人 员本人账户。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 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个 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机构、社会组织账 户。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 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当纳入孤儿或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 特困人员。 3、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 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到毕业。 4、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 疾人“两项补贴”。 5、特困人员死亡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者 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供养经费中支出,对 丧葬费用超过供养对象一年供养标准的,最高按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 照料护理标准)支付;对落实了惠民殡葬等政策后, 实际丧葬费用低于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的, 应据实支付。 6、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每月走访探视不得少 于 1 次,查看监护责任落实和照料服务等情况, 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 7、对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 同时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农村集体经济 收益,可视情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搬迁至 城镇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享受迁入地城 市特困救助供养。 8、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同意,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其亲友或其他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应当与被委托 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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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锹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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