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1年承包了某项目的绿化工程,马某受赵某雇用,跟随赵某干活,口头约定工价每日按照200元计算。马某在该工地共干活110天,经双方结算,赵某应支付马某劳务费22000元。赵某实际只给马某支付了2000元,其余20000元未付。后经马某多次催要,赵某便向马某写下欠条一张,承诺在一个月之内付清,但赵某逾期未付。马某迫于无奈,到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三、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某辩称马某所述如实,但因其经济紧张,将建设单位拨付的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现无力给付马某的劳务费。经法援律师耐心讲法、阐明法理,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赵某于一个月之内向马某付清拖欠的劳务费20000元。最终,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四、律师说法 马某受雇于赵某, 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任务和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赵某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即时结清劳务费用。赵某拖欠马某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赵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法援律师倡议,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农民群众打工不易,挣的都是辛苦钱,往往承担着整个家庭的希望,再拖欠他们的工资实属不该。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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