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赡养纠纷。 二、案情简介 甄某某,女,渭源县某村村民,生育一儿一女。丈夫因病去世,女儿远嫁外省,甄某某与儿子贾某和儿媳、孙子在一起生活。后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便分家析产后另居。现甄某某六十有余,长期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贾某与甄某某分家后,对母亲甄某某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甄某某迫于无奈,到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贾某每月支付其赡养费,以便维持基本生活。 三、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贾某辩称甄某某所述如实,但因其经济紧张,无法给付赡养费。经法援律师耐心讲法、阐明法理,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贾某每月给付甄某某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今后随甄某某支出增加,贾某增加给付赡养费金额。最终,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四、律师说法 分家另居不是儿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正当理由,但凡父母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自己生活问题的,绝不会与自己的儿女对簿公堂。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道德相一致,也与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相符合。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孝顺、关爱和照顾,使老人感到自己生活在温暖、和睦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说明父母已经老了,更需要儿女照顾。趁父母健在,儿女应多尽孝心,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今天的行为就是明天你的子女的行动。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