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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2-09-07 17:2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案情简介

渭源县某村村民马某一与马某二系弟兄关系,两家相邻而居。马某一家与马某二家因琐事产生矛盾。某日晚,在外务工回家的马某二儿子马小某与他人在饮酒时得知此事,遂酒后去砸打马某一家大门讨要说法。已脱衣熄灯休息的马某一、牟某某夫妇便穿上衣服劝马小某离开时,马小某不听劝阻并隔门争吵。马某一拨打报警电话的过程中,马小某撞开大门,后进入厅房与马某一、牟某某夫妇发生撕扯,致厅房内茶几、板凳等物件损坏,茶几上做饭用的菜刀等物件洒落在地,马小某、马某一、牟某某三人均摔倒在地。三人继续在地上相互撕扯,时间长达20多分钟, 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马某一随手拿起做饭用的菜刀背朝马小某砍打几刀背。后马某一脱身出门喊叫邻居劝架,马小某继续与牟某某在厅房内撕扯。马小某与牟某某被邻居劝开,三人均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马小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马某一和牟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马小某以马某一、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马某一、牟某某夫妇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马某一、牟某某夫妇承担其经济损失30000余元。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为马某一、牟某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马小某在其父亲马某二与叔叔马某一产生矛盾后,本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马小某不但不能正确梳理化解矛盾,反而在夜间强行闯入马某一家中滋事,损坏他人财物并致马某一、牟某某夫妇轻微伤,其积极进攻性行为对马某一、牟某某夫妇已经形成紧急危害,马某一为使本人及家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马小某发生撕扯时用菜刀背致马小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律师说法

法援律师综合案件起因、事发经过、事中情节等因素,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按照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为马某一、牟某某夫妇的行为按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法援律师认为,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任何公民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遇事要冷静处理,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法援律师倡议,远亲不如近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如沐春风,搞好邻居关系,文明相处是非常重要的。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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