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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有困难,找法援 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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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及时高效便捷地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现就法律援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被害人、自诉人、原告人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2)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4)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5)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6)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甘肃省司法厅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四、联系机构和方式 (一)各司法所。渭源县司法局在16个乡镇均设司法所,受援人可以到各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服务窗口。渭源县司法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设置“司法行政”窗口,具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海燕(13919710719)、杜小芳(15095462075)。 (三)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渭源县司法局下设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渭源县司法局二楼206、202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东(0932—5916821,13993240869)、杨丽萍(1534682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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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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