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渭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4 16:46 来源: 县财政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甘财预〔202535号)文件,结合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按照“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原则,经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及计划。

第三条  县财政局要将上级提前下达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预算项目,待部门预算批复后实施。年中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由县财政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安排实施。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以项目为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用于提高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实施。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项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转移支付总额的60%。主要包括以下:

(一)生态保护支出。用于生态功能区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绿化修复、污水处理、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等;小城镇环境保护,如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创建等;农用化学品(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四)生物及物种资源保护。用于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等支出。

(五)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主要是:

(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垃圾处理:主要对城乡垃圾箱、垃圾清运车辆等环卫设备购置、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造,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中产生的运行管理及保洁等费用补助。环境整治:主要对城乡卫生公厕建造、园林绿化、河道治理等进行补助。污染防治和安全饮水:对污水、大气治理项目和安全饮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二)生态建设修复项目。主要是对生态修复、河道治理、造林绿化、生态城市建设等项目的补助,天然林、公益林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等补助。    

(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道路建设养护,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服务支出,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优抚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第八条  生态功能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

(四)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九条  生态功能区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建设要求,制订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支出标准的建立,绩效目标的编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购买服务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底向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同步报送绩效自评或重点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委、财政和审计等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财政局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