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渭源县自然资源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部门: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实施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县区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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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县区建设项目单位 | 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一年三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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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7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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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DZ/T0463-2024)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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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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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一年二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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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7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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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矿山企业 |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排查隐患等情况。 |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一年二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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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21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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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 | 涉密测绘成果台账、涉密设备使用管理、涉密人员场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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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21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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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 | 涉及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地图数据。 |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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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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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21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活动的日常检查,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地图管理、成果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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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资质单位 | 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 |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23)》等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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