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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3/2026-00106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6-08-10
发布机构: 渭源县商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渭源县商务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8-10 15:25 信息: 渭源县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行政检查县级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要求其予以备案。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县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5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县级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日商务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6对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7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县级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一)企业基础信息;(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8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 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的行政检查县级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10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事项的行政检查县级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1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政检查县级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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