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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3/2026-00107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6-08-12
发布机构: 渭源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6-08-12 08:42 信息: 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履责方式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4.《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发改投资〔2023〕489号)。
5.《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渭办发〔2021〕76号)。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重特大项目的环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监督: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资格认证;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制发送达证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0932-4134859(渭源县发改局)
2固定资产投资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发改投资〔2023〕489号)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合理划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协同放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34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驻定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定政发〔2015〕97号),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不论规模大小,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县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
4.《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渭办发〔2021〕7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调研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政策,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932-4134859(渭源县发改局)
3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行政权力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
1.《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渭办发〔2021〕7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调研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政策,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932-4134859(渭源县发改局)
4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其他行政权力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直接行使1.《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规划建设: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市(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安全评价、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等要求,明确发展目标、主导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2.《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渭办发〔2021〕76号)。
1.合同签订阶段责任:与第三方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编制费用
2.意见征求阶段责任:初稿编制完成后,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和市直相关部门、安定区政府的意见建议。
3.专家评审阶段责任: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4.报审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要求申请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合同要求向第三方编制单位支付编制费用的;
2.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充分征求内部和县直相关部门、县政府意见建议的;
3.未组织专家评审或未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
0932-4134859(渭源县发改局)
5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委托行使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行使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0932-4135119(渭源县应急管理局)
6市级众创空间初审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股初审转报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机制。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本省重点学科、支柱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培养引进人才,培育创新创业团队。
2.《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
3.《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
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转报上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0932-4132334(渭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932-4135070(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
8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项目执行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6.违法审批,给社会造成损失、引起群体事件的;
7.办理批文、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932-4132507(渭源县自然资源局)
9政府投资部分项目初步设计初审转报行政
审批
渭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股初审转报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 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不分使用资金限额,一律下放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并将原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3.《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隶属关系、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肃场区、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1)对于省属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省属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省属政府投资项目限额划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发文阶段责任:作出书面批复,并按相关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需要组织处罚的,但未开展的情形;
2.不需要处罚的,但开展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932-4132187(渭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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