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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3/2022-00497 信息分类: 渭政办发
文件编号: 渭政办发〔2022〕138号 发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渭源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16: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市属在渭有关单位:

《渭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渭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降低举报门槛,加大线索举报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渭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县公安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县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县处非办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县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或地区及上级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受理、属地查证的方式进行,由县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县处非办报省市处非办受理或查证,查证属实的由县级落实奖励。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至县处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查证,县处非办对查证结果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县处非办实施举报奖励应收集以下案件资料: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应由举报人和相关单位提供的需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县处非办及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认真受理电话、书信、来访、网络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主(监)管部门举报。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县处非办(金融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932-5916713;举报邮箱wyxjrb591@163.com;办公地址:渭源县统办楼332室;

(二)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32-5918050;

(三)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932-4136457;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积极在本行业领域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现金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1500元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500-3000元现金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5000以上元现金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中列支,如防非处非经费不足则由县财政补充列支。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PDF版: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渭源县非法集资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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