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渭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12〕17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定政办发〔2012〕325号),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订编制《渭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乡镇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本乡镇网站,固定公开栏和散发宣传单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 

3.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县政府人事任免。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三)县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3.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县财政总预算、决算;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县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的县级部门、单位)

6.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7.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8.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县人社局)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可参见《渭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见附件1)。

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渭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新街3号渭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748200。 

联系电话:0932-4135899,传真:0932-4132271。 

电子邮箱:zgwydzw@163.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渭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渭源县政务公开网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