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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3/2022-00240 信息分类: 渭政发
文件编号: 渭政发〔2022〕16号 发文日期: 2022-05-17
发布机构: 渭源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渭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5:1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在渭有关单位:

《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


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切实解决渣土清运车辆沿路遗撒脏、安全隐患大、交通运输乱、运输车况差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源县城区范围内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运输车辆是指在城市建设、企业生产中拉运建筑材料(包括沙、卵石、灰浆、钢筋等)和散体物料(包括散煤、煤渣等),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淤泥、废料等)的车辆。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三管一评比”(三管:管渣土起点、终点、运行线路,管出土点、堆放点,管施工方、运输企业;一评比:强化考核评比)的管控要求,建立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齐抓共管”的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和过程监管,确保渭源城区渣土处置及时、规范、有序、有效。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规定渣土车辆运输线路和时段,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严查冒顶装载、沿路遗撒、无覆盖措施等违法运输行为,共同做好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监测及评查;对渣土车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杜绝渣土扬尘污染现象,负责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上路、渣土车辆沿路遗撒;在城区随意倾倒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手续齐全的渣土运输车辆,规范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的装载和冲洗,确保驶出施工现场车辆密闭严实、车体干净;落实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会同住建、交警、运管、生态环境和市政服务等部门监管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核准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文件;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设置出入口车辆清洗设施,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监管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建筑围挡的设置,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落实停工整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渣土消纳场所的选址、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城区渣土清运秩序,对管理过程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规范通行时间和路线,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办理《渭源城区渣土运输专线通行证》;明确专人视频巡检渣土车途经城区道路的监控,严查严处渣土车无牌无证、污损遮挡号牌、超速超载、闯红灯、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密闭不严、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渣土运输企业道路运输法定经营资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对无道路运输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对渣土车辆在城区超限行驶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市政部门负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上路、渣土车辆沿路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砂石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及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渣土运输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办理《渭源城区渣土运输专线通行证》,并向综合执法局备案。相关手续齐全后方可在渭源城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任何个人不予核准渣土运输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渣土运输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密闭运输车辆排量符合当地管理要求标准,至少配备洒水车一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企业应当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开展日常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的相关证照;

(二)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当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外地渣土清运车辆进入渭源城区拉运渣土需按要求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渭源城区渣土运输专线通行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等不同路段的行驶速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渭源城区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二)运输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计分达到六分的;

(三)故意破坏限速装置达到三次的。

第十二条  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挡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当及时冲洗。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入口周边道路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渣土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当配备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运输渣土的,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运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投诉电话,并设置围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清运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持有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等相关证件,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运输企业规范作业;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平整场地。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二十五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

第二十六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降尘,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无污染。

第二十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对定位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停止运输,并及时衔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五章 倾倒消纳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建、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城区渣土倾倒、填埋、消纳的监管工作,不得形成二次污染。自然资源部门在合理地点选址规划,第三方机构负责建设渭源县城区渣土倾倒消纳场所,渣土倾倒消纳的具体区域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住建、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进行界定并由第三方机构实行公司化管理。

第三十条 渣土倾倒消纳场所实行专业化运营,负责对倾倒后的渣土进行推整、碾实、压平,确保渣土清运工作有序开展;负责整修建筑垃圾倾倒点损坏道路的维修整理,确保不影响当地群众出行安全。渣土倾倒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渣土倾倒消纳场所应当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相关证件,无相关证件的车辆不得进场倾倒。

第三十一条 按照属地划分,渣土倾倒地点及消纳管理由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共同管理,相关网格人员做好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渣土。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机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负有拉运渣土车辆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政策解读: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责任编辑: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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