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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0 15:5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MA74U7****

住  址: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梁家坪社

分局2024年11月7日—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2020年2月份取得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80502****,有效期为2020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1日止。2020年5月24日开始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雒*鼎,公司主要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等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公司目前具备环保检测资质人员4人,现场提供有效证件4份。证件均在有效期内。公司授权签字人张*霞。公司目前处于运营状态,公司共有汽油车、柴油车各1条检测线。汽油车检测流程为:车辆外观检测—车辆OBD检测—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柴油车检测流程为:车辆外观检测—车辆OBD及油温检测—尾气排放检测。汽油车根据车况及结构采用稳态工况和双怠速法,执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标准,检测范围为单轴不大于3.5吨的汽油车。柴油车根据车况及结构采取加载减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检测范围为重型柴油车单轴不大于15吨的柴油车。            

根据2024年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全市执法大练兵方案,通渭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问题:1、经调阅2024年3月18日检测视频,甘J80G67车辆在检测时未插入采样管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根据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测过程,甘JX6354车辆在检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够400mm,出具合格检验报告:3、2024年7月30日,甘J61698在检测过程中检测视频未上传的情况下,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4、经10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汽油车采样探头Y型接口连接口用透明胶带粘贴。通渭分局已将环境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问题向渭源分局进行了交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行政立案条件的规定,且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享有案件管辖权。2024年11月7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进行了立案登记,立案号:渭分环立〔2024〕6号。同日,渭源分局安排执法人员马*、魏**2人对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上述2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全程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根据现场核查及调查情况,该公司计量由甘肃省计量研究院认证,均在有效期内。1、经调阅甘J80G67车辆检测视频,发现车辆在检测时未插入采样管即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根据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测视频,甘JX6354车辆在检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够400mm,即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根据调查情况,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不实报告涉嫌环境违法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源分局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拍摄照片16张,移交视频6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不实报告涉嫌环境违法事实;

2、调取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甘J17T29号、甘J80G67号、甘JX6354号车辆检测报告3份、调取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岗位培训证书4份。以上证据证明该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为渭源县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调取你公司出具的甘J80G67、甘JX6354两辆车检测收费票据2张,认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玖佰贰拾元整(¥920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公司下发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渭分环罚告〔2025〕1号)、《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渭分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贰拾元整(¥920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我分局明确告知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渭源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

2025年1月19日,你公司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渭源分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你公司申辩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2025年2月8日,渭源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综合考虑核查情况,你公司在2024年3月18日 15:59:50检验甘J80G67江淮牌HFC1030K6R1T 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J11RAAC9C8516111时,该车2024年3月18日15:59:50 检测视频显示在你公司轻型柴汽混合线停放,处于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内,轮胎处于转动状态,该状态属于公司检验人员将检测测功机举升装置降下去之后车辆发动起进行预热,目的是为更好地达到检验状态。根据核查,检测视频中显示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其原因是公司检验人员将车辆预调度后检验程序自动默认为开始检测,点击确认调度后视频录像自动启动开始录像,并将视频自动上传至定西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调度检验流程为:预调度--设备自动调零--采样管自动反吹--调零完成后--插入采样管--采集转速--采集C02(和值必须大于2)--点击确认--加速车辆速度大于65km/h进行检测。你公司检验人员不存在主观人为操作。你公司检验人员因操作不仔细、不规范,车辆预调度后没有进行正式检验,导致传输的视频与实际检验过程未同步。实际检验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 16:11:56,车辆预热后检验人员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进行排放气体检验,检验过程数据实时上传至平台,自动形成报告属于过失行为。

另外,你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费,积极帮助受灾区域,正常经营中积极解决当地社会未就业人员及大学生就业问题,积极带动当地经济和就业问题,积极响应和支持当地各级部门的政策。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渭源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你公司2024年3月18日 15:59:50检验甘J80G67江淮牌HFC1030K6R1T 轻型栏板货车的违法行为属于过失,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你公司其他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充分考虑你公司涉事车辆1辆以上,不足2辆,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修正基准:充分考虑你公司作为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作为小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经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为肆佰陆拾元整(¥460元整),罚款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2.你公司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积极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生产及排污。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 责任校对:政务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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