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审核确认中做好居民家庭收入核算“两个扣减”和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一个豁免”的指导意见
一、“两个扣减” (一)因学因病因残刚性支出扣减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1.因病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正在住院治疗的根据病情病种和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扣减;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2.因残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康复治疗和辅助器械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正在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3.因学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为了方便基层操作,大学生每人每年按照2万元、高中生每人每年按照1万元、其他学生的费用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扣减。对实际刚性支出超出指导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核定。 (二)就业成本的扣减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就业必需的成本费用。指导标准为:按照就业收入年总额的20%予以适当扣减。入户调查时原则上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调查人员按照流水账核算扣减金额。如果在入户核查时,调查对象无法或不愿意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自报的收入扣除了就业必要的成本(交通、租房、技能培训等费用)时,调查人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不再扣减。 二、“一个豁免” 在核定入户调查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小型农机具、轻型普通货车、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作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在核算家庭财产时予以豁免。入户调查人员必须掌握,对于调查对象用于增加收入、小规模生产经营、改善生活的5万元以下的非消费型车辆,在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备案,不作为确认保障资格和保障类别补助水平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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